11/15/2006

建華商業銀行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核處該行負責人新台幣2萬元罰鍰。



罰兩萬, 消費者的權益真不值錢.

消息來源: 行政院金管會
URL: http://www.fscey.gov.tw/ct.asp?xItem=2065652&ctNode=1470&mp=2

一、 裁罰時間:95年11月14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建華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東森得易購電視購物頻道與金融機構合作,提供消費者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金,該頻道業者並以每小時播放四次跑馬燈,及在銷貨發票、型錄、網路平台、購物報告知消費者所消費信用卡分期帳款將轉讓予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亦會查詢確認消費者的資料之訊息。該頻道業者雖已揭示債權移轉之訊息,惟以電視跑馬燈方式每小時播放四次相關訊息,因非屬連續性播放,且涉及消費者是否有看跑馬燈之習慣,揭示之方式及頻率皆有不足,其餘以銷貨發票、型錄揭示該訊息之方式,亦皆無法證明消費者於購物前已知悉該訊息。
(二)本案消費者向東森得易購電視購物頻道購買商品並未看到電視跑馬燈揭露債權移轉之相關訊息,即未知悉其消費之信用卡分期帳款將讓與建華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亦未能舉證其事先已知悉債權將讓與建華商業銀行。該行未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與其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逕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信用紀錄資料,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處該行負責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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